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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共享协议v1.0

··491 字·3 分钟
明琪琪可
作者
明琪琪可
这里是明琪琪可,又叫明琪小梦。是一个对很多东西都感兴趣的同人游戏创作者,喜欢童趣风格和富有思想深度的动漫、游戏、文学等作品,梦想是创作出能给孩子们带来梦想的游戏。同时也是一个内心比较细腻敏感的猫耳少年,因为喜欢可爱的东西,自己也想变得可爱,希望能认识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

SPDX-License-Identifier: CSL-1.0

Creator Shared License v1.0 (创作者共享协议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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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 2025 MinkieYume,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协议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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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与分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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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免费复制、储存、打印或传播本协议的完整版本,前提是协议内容未被修改,且包含完整原始版本号与命名信息。

修改与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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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均可基于本协议条文进行修改,并以其他名称发布其修改版或演绎协议。但修改版本不得使用以下名称或构成混淆的变体:“Creator Shared License”“CSL”“创作者共享协议”“Coder Shared License”“CDSL”“程序员共享协议”以及任何与本协议当前或未来版本(如“Creator Shared License v2.0”)构成近似、引人误解或可能被误认为官方更新的名称。

商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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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未授予任何许可人、原作者或协议所有者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徽标的使用权,除非为以下必要用途:

  1. 在本协议文本及其附属文档中,用于准确标识本协议名称“CDSL”及其全称;
  2. 在衍生作品或再分发的软件包的许可声明中,用于注明该作品受本协议约束。

在上述必要用途之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CSL”、“CDSL”、“Creator Shared License”、“Coder Shared License”或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商标、服务标志、徽标、名称及其任何改编或变体,亦不得将其注册为商标、域名、产品名称或用于商业推广。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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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旨在保护 Creator Shared License 名称之辨识性,避免用户因命名相似而误将修改版本视为本协议的官方更新或替代版本。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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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or Shared License(以下简称“本协议”或“CSL”)是一种适用于图片、文字、音频、视频、漫画、动画、游戏及其他作品形式的开放共享授权协议。其核心宗旨是: 在防止创作者劳动成果遭到大规模滥用的同时,保障创作者自由分享与传播其创作内容的权利。 本协议致力于在“自由共享”与“创作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使创作者可以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其作品以公开、互利的方式提供给社会使用者。

本协议通过设定针对特定用途与使用情境的条款,要求使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等效协议进行再分发或再授权,以此限制对原始作品及其衍生品之不当大规模使用。该机制旨在保障创作者之正当权益,并确保衍生作品能够合理回馈原作者、共享社群及公众利益。

当我们谈及“自由”与“共享”,我们必须认识到: 绝对的自由与无条件的共享,往往会演变为对劳动成果的滥用,并最终成为集中权力与资本的工具。

在不设限的环境下,原本用于促进文化传播与知识共享的机制,反而可能加剧垄断与不平等的扩张。因此,本协议主张在保障创作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一般使用者的合理自由。我们认为,有责任与能力的使用者应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合理的回馈义务,以维护共享生态的可持续性与公正性。

采用本协议的创作者通过三个步骤保障用户的权力:(1)在作品上声明版权;(2)公开本协议,以授予用户使用本作品的许可。(3)针对有回馈义务的用户,要求他们以相同协议分发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

本作品使用的确切条款与条件如下。

条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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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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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或“CSL”:指本文件所载之Creator Shared License v1.0 (中文名:创作者共享协议v1.0),包括其附带的全部条款与条件。

“版权”:也包括适用于其它种类作品的类似版权的法律。

“本作品”:指由创作者明确标示为受本协议约束的任何内容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动画、漫画、游戏、美术设计、代码、文档等原始创作成果及其已发布版本。若该作品为某一更大作品的组成部分,则“本作品”仅指明示适用 CSL 协议的部分,不包括未明确适用的其它部分。

“修改”:指以需取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对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制、改编、拼接、编辑、整合、剪辑、仿作、演绎、二次创作或其他实质性变更的行为。此类行为不包括对作品进行完全无变化的复制(即副本制作)。通过该行为所产生的新作品,被称为“修改版”、“基于原作的作品”或“衍生作品”。

“使用”:指在本协议语境下,任何个人或实体以任何形式对作品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利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翻译、储存、传播、展示、分发、演绎、公开表演、二次创作、集合、技术适配、商业集成,或通过作品创作其他作品的行为。“使用”不以是否付费、是否公开发布、是否在线或离线为区分依据,凡对作品构成实质性利用者,均属本定义范围。

“传播”:指未经授权或未取得进一步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将作品或收录该作品的集合提供、分享或公开予第三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方式(如网站、社交平台、网络传输、P2P等)或实体方式(如纸质复制、实体出版物、存储设备)进行的公开披露、分享、转交、出售或展示。本定义不包括个人在本地计算机上查看作品、执行其程序内容,或对其私有副本进行修改、储存等非公开行为。在不同司法辖区,“传播”一词可能包含“复制”、“公开传输”、“再分发”、“向公众提供”等法律意义相似的行为,本协议中统称为“传播”行为。

“宣传”:指使用者在不进行修改的前提下,以介绍、推荐、展示、引用等方式, 向公众传播作品本身 的行为,该行为旨在提升作品可见度、引导他人获取原始作品资源,而非创造新的内容产品或衍生作品。

“二次创作”:指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中特有的内容要素,如人物、设定、场景、术语、世界观、情节结构、文学表述、视觉元素等,进行演绎、改编、模仿、拼接、剪辑、融合、延展、外扩、重新创作或其他创作性处理,从而形成新的作品的行为。二次创作可以构成“修改”或“衍生作品”,并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约束。

“非公开使用”:指仅限于使用者个人或组织化实体内部成员在本地环境、封闭网络或私有系统中使用本作品的情形,且该使用行为未向公众提供访问、下载、查看或衍生使用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本地测试、私下研究、封闭团队试用等。非公开使用不构成“传播”或“分发”。

“技术封锁手段”:指任何以技术方式阻碍、限制或干预使用者访问、获取、复制、修改或传播本作品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版权管理(DRM)、访问令牌验证、平台加壳、远程访问受限、非标准封装格式、链上不可逆绑定(如 NFT 不可拆分性)、或以客户端技术隐藏源文件访问路径的行为。

“分发”:指通过出售、赠与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本作品或改编作品的原件或副本。

“集合”:指将本作品完整、未经修改地与其他独立作品一起收录于一套集成作品中的集合,如百科全书、选集、广播、表演等。这些作品因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具有原创性。本作品作为其中之一,但不构成修改作品。

“整合”: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原作品加以融合、改编、重组,形成的统一的新作品,各部分之间已经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许可人”:指以本协议条款提供作品的个人或实体。

“使用者”:指经过本协议许可,使用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的个人或组织实体。

“创作者”:指创作该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个人或组织实体;若无法确认,则为出版方或以任何形式发布该许可的许可人。

“作品”:指依照本协议提供的文学和/或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表达方式(如数字形式):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文档、书籍、讲座、戏剧、音乐作品、电影、动画、漫画、美术设计、摄影、建筑、地图、表演、广播、录音、数据集合等。

“组织化实体”:指任何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或统一治理与财务结构,并持续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经营、管理或服务活动的单位或机构。

“公开表演”:指以任何方式(包括数字方式)向公众表演、广播、传输或提供访问作品的行为。该行为视为传播行为。

“等效协议”:指与本协议在授权范围、回馈条款、附带义务及防封闭机制上具有实质相同法律效果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i)本协议当前版本;(ii)由本协议版权所有者及其授权的CSL协议维护者发布的本协议其它版本;(iii)与本协议一同发布、明示为兼容或等效的变体协议;(iv)明确在条款结构上与本协议达到相同使用、署名、传播、回馈与反技术封闭效果的其它公共授权协议。

“回馈义务”:指满足第 4 条回馈且不满足第 5 条所述回馈豁免的使用者,依据本协议规定,将基于本作品修改产生的衍生作品,至少基于本作品之部分,以本协议或本协议认可之等效协议对外公开发布的义务。

“AI”:AI,指任何通过计算程序模拟、执行或扩展人类智能功能的系统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本作品进行训练、生成、识别、分类或推理的自动化技术。

“粉丝数”:指任意社交媒体平台或内容发布平台中,某一帐号所获得的关注、订阅、收藏或类似表示持续接收内容意图的数量。不同平台可能对此类指标使用不同名称(如“关注数”、“订阅数”、“收藏人数”、“追踪人数”等),在本协议中,凡具备长期绑定接收关系之用户总数,均视为“粉丝数”。

“未修改作品”:指未作修改的本作品或基于本作品的作品,复制本作品的副本也包括在内。

“复制”:指通过任何手段复制作品,包括录音、录影、数字存储等。

“您”:指在未违反本许可条件,或虽曾违反但已获许可人明确许可继续使用该作品的个人或实体。

1. 协议使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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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协议声明

    本协议不意图限制或减少您根据版权法或其他法律所拥有的合理使用、合理交易或类似权利。本协议仅授予版权及专利权许可,不包含对商标权、商业秘密或其他非著作权知识产权之授权。任何因使用本程序而可能侵犯前述权利之风险,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如需行使或转让此等权利,应另行取得权利人许可。

    任何选择使用本协议内容之使用者,视为其已接受: (i) 本协议之整体条款; (ii) 本协议可能因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属地法律而产生之相应法律效果与限制; (iii) 自行承担由其所在地法律导致的使用、传播、衍生行为相关之法律责任。

  • 1.2.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为跨国通用协议,默认适用许可人发布地(即首次发布本程序之许可人所在地)之法律。本协议之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许可人首次发布地之法律,但不包括任何冲突法规则。若本协议条款与许可人所在地之现行法律相冲突,则该地法律具有优先适用权,并视具体条款冲突部分为自动调整或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之效力。

    若本协议在使用者所在国家或地区被视为部分条款无效、不可执行、或与当地法律产生实质性冲突,则使用者应依据属地法律对其使用行为做出相应调整,或放弃使用本程序。该情形不赋予使用者修改、删减、重新解释本协议内容之权利。该法律冲突不构成对许可人之反向义务要求,亦不影响本协议在其他法域内的有效性与执行力。许可人不对使用者因本协议在其属地法律下使用所引发之法律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司法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许可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提交至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按照其届时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若选择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若选择诉讼,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不对任何国家或地区之法律风险承担兜底保证,使用者在使用前应主动确认其使用行为在本地之合法性。本协议条款之解释应以许可人首次发布版本所附原始说明为准。许可人及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可提供对本协议条款含义、适用范围与边界的解释性意见,该解释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社区协商与争议解决中具有优先参考价值。若发生法律争议,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原意与许可人所在地法律予以解释,不得擅自曲解、删改本协议之原始含义。

2.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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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使用者均可自由使用、修改、展示、复制、传播、表演、二次创作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内容,除非触发本协议第 4 条所述回馈条款,否则无需取得额外许可或支付费用,惟须遵守本协议第 3 条所述附带义务。

禁止将本作品用于依赖技术封锁手段进行控制、交易、限制使用的场景。

非公开使用的情形无需遵守第3条所述附带义务,亦无需遵守第4条所述回馈条款。

3.附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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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在传播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时,无论是否触发回馈条款,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署名 :在适当位置保留原始创作者名称,或于作品信息中以合理方式标示;

  • 附带协议文本 :传播、集合、整合、公开表演本作品,或传播、集合、整合、公开表演基于本作品修改、演绎、整合、二次创作而来的衍生作品时,应就其中使用本作品的部分附带本协议全文,或通过 URL 链接、文档说明、元数据、页面标注等方式明确指出: 该部分作品来源于依据本协议授权发布的原始作品。

  • 非暗示性 :署名行为不得暗示原作者对使用者产品、修改内容、立场观点或使用方式表示认可、参与或支持;

  • 保护名誉 :使用过程中不得以歪曲、篡改、删改、抹黑等方式对本作品或其创作者进行贬损、侮辱或恶意攻击,

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用于有损创作者名誉之语境中。若对作品进行了修改、演绎或二次创作,使用者不得将其衍生作品以本作品原名、原作者真实姓名、笔名、账号名称,或许可人明令禁止之名称发布或标识。

本义务适用于所有使用者,不因商业性质、使用方式、是否触发回馈条件而免除。

4.回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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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基于本作品进行使用、传播、改编、演绎或再创作的行为,若满足本协议所规定之回馈条件,且不满足第 5 条之回馈豁免的,使用者必须依据第 7 条所述具体回馈要求,将其所创作的衍生作品或修改版,以本协议或本协议认可之等效协议对外公开发布。

若该衍生作品为汇编性或混合性作品,包含多个不同来源之内容,使用者仅需对其中使用了本作品之部分履行回馈义务,无须对其他来源作品内容一并公布,但应在适当位置清楚标示本作品使用范围与回馈部分。

若基于本作品的衍生作品未依本协议发布,但基于该衍生作品的二次创作作品满足本协议定义之回馈条件,则该二次创作作品之使用者仍须依本协议履行回馈义务,除非该二次创作作品依据下列任一豁免协议合法发布:

  1. 本协议或由本协议认可的等效协议;
  2. 任何包含 ShareAlike(SA,共享相同方式) 条款之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 Peer Production License;
  4.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及其变体;
  5.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GFDL)及其变体。

下面是本协议的回馈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视为满足回馈条件。

  • 4.1.商业使用

    使用者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用于商业用途的,包括但不限于: 1.将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整合或改编为商品、服务、平台、内容或其他可获利之形式,并通过销售、订阅、授权、广告、付费访问等方式获取收入; 2.将基于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制作的内容用于营销、推广、营利型展示、品牌宣传、客户引流或其他商业性目的; 3.将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嵌入商业系统、软件、平台、产品或其他需付费使用或为商业经营而提供之环境中; 4.将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用于有价交易、募资、众筹、竞标、转售、出租、展示或投资用途; 5.任何虽非直接营利但具有商业导向、资本化预期或组织推广性质之使用行为。

于上述商业性使用情形下,使用者不得将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再授权、整合或分发于任何包含 ****不可撤销条款\*\*、\*\*不可终止条件**** 或 **不允许协议保留权利撤回的协议体系** 中,以防止形成“反向封闭”或“再许可锁定”之情况,影响原始创作者权益主张。

在满足上述商业使用的情形下,使用者主体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视为满足回馈条件:

1.  拥有可验证的总资产超过1,00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
2.  拥有超过50名正式成员、员工、或参与者的法定组织,且该组织具备结构化管理、分工、或持续性运营能力。
3.  年度营收超过1,00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
4.  若使用者为法定组织或法人,且为任意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使用者的子组织、附属组织或被控股组织。
5.  使用者通过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任意连续12个月内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收入超过50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或由许可人明确指定的任意不低于13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的金额。

许可人得于授权或许可前,以书面形式针对特定使用者或特定项目,明确指定不低于本条所列标准之更高回馈门槛。在未作特别指定之前,默认适用本协议所载之通用回馈门槛。

将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用于非商业用途,但通过捐赠形式的获利不算在此列。

上述所有的货币等值汇率,以本协议初次发布当日的货币汇率为标准计算。该设定旨在适配不同项目规模,保障开源贡献者的合理权益,同时不限制使用自由。
  • 4.2.AI用途

    使用者主体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或其任何部分,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用于下列用途之一的,视为满足回馈条件:

    1. 用于AI及人工智能模型之训练、微调、预训练、再训练或相关处理;
    2. 作为大数据系统中的语料、输入、提示词、向量集、信息结构化、或其他语义数据;
    3. 参与构建或增强自动化推理、生成、识别或分类系统;
    4. 将本作品用于提示工程、AI的API调用及输入、AI相关自动化批量生产的

    此种情况的用途,使用者除满足回馈义务外,还应当遵循下列附带条款:

    • 将上述情况中使用本作品部分的内容以本协议及等效协议公开。
    • 若训练集为混合数据集,亦须注明本作品贡献部分及使用方式。
    • 若使用者通过AI及人工智能系统生成之内容, 明显包含本作品的特征、结构、风格、表达方式或其他可识别的内容元素 ,即视为构成对本作品的间接使用,使用者须对该生成部分 以本协议或等效协议公开发布 。该义务适用于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i)生成内容中出现本作品之句式、段落、图像、角色、术语或独特风格; (ii) 生成结果与本作品在表达、情感、构图、语义上高度相似,具备明显可识别性; (iii) 使用者以提示工程、嵌入模型或对话控制等手段,使生成内容朝向模仿本作品方向发展。

    除非该用途在协议认可的豁免协议条款中(如 GPL、GFDL、PPL、CC-BY-SA 等)另有规定,前述义务不得免除。

  • 4.3.平台用途

    使用者主体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或其任何部分,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用于下列用途之一,视为满足回馈条件:

    • 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被使用并集成进可供用户生成内容的系统、插件、平台、创作工具中, 生成内容 明显包含本作品的特征、结构、风格、表达方式或其他可识别的内容元素 的,适用回馈义务。
    • 使用者将作品用于月访问量超过10万的公共平台,并作为平台官方提供的功能、服务或内容组成部分。若作品由平台用户上传而非官方嵌入,不适用本条。
  • 4.4.公众影响力者使用

    若使用者为具有显著公众影响力之主体,其基于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之使用行为,即使并未形成直接营利,亦可能对传播效果、社会影响或公众认知构成显著放大,许可人可在合理范围内要求其明确说明用途范围、传播平台、内容形式与收入结构,以判断是否构成本协议第 6 条所述之商业使用情形。

    本条所称“具有公众影响力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 在任意平台拥有 100,000 人以上粉丝、订阅者或等效用户追踪量;
    • 出版实体图书年销量超过 10,000 册,或电子书累计下载/订阅超过 100,000 次;
    • 游戏制作者或运营方,其单款游戏之下载/购买量超过 100,000 次,或年活跃用户数超过 100,000 人。

    若使用者行为仅限于介绍、引用、展示、解说本作品,且未形成改编、整合、导流、商业再传播等商业性使用,则不构成本协议回馈义务之触发前提。

  • 4.5.营利性教育用途

    使用者主体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或其任何部分,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用于下列用途之一的,视为满足回馈条件:

    • 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作为付费课程、培训产品、出版教材、商业咨询等方案的一部分的;
    • 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用于招聘、认证、职业资格输出或组织推广等商业目标;

    上述条款不包括政府批准的公立学校内部课堂教学、非营利大学课程讲义及公益性质公开教育项目。

  • 4.6.自媒体相关

    使用者将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作为素材、主题、背景或内容基础,用于经营性自媒体平台(如视频频道、直播帐号、短视频账号、播客、图文平台等),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获取直接或间接收入者,视为满足回馈条件:

    • 接受广告分成(如 YouTube 广告、平台流量补贴、接入商业联盟);
    • 开启直播打赏、内容付费、赞赏功能(含直播平台礼物);
    • 通过会员专属内容、订阅、众筹或其他变现机制获利;
    • 为品牌导流、商业合作、推广项目或其他资本化平台提供内容支持。

    但若使用者主体为自然人,且该自媒体行为 不涉及变现、不存在流量收益计划或赞助渠道、内容完全免费公开 ,则视为非商业性质自媒体活动,不触发回馈义务。

    许可人可以合理理由要求说明其自媒体平台之收入模式、创作目的及是否涉及商业化。

5. 回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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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在使用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时若满足下述条件,可依情形情况豁免第 4 条所述的回馈义务。

  • 5.1.宣传本作品

    若使用者仅将本作品用于宣传本作品的用途,在不违背第 3 条所述附带条件的前提下,可豁免回馈义务。

  • 5.2.非公开使用

    若使用者为个人或非组织化实体,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仅限于本地、封闭网络或个人系统中用于非公开的阅读、学习、测试、内部实验,且未以任何形式对公众提供访问、下载、查询、互动、训练、生成或展示之能力等非公开使用的,可豁免回馈义务。

    若使用者为法人或组织化实体,除非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商业用途、职业培训、平台部署、结构集成、模型训练、测试环境重用等行为,否则不得以“非公开使用”为由豁免回馈义务。

    任何本质为生产、部署、商业准备之封闭用途,均不得以“非公开使用”为由规避回馈义务。

    许可人有权要求组织型使用者说明其使用边界与数据封闭性。

  • 5.3. 学术研究用途

    凡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用于纯粹的学术研究目的,且使用行为本身不构成商业传播、产品部署、平台整合或模型训练的,无论使用者是否属于学术机构、研究型企业、独立研究者或其他主体,均可豁免本协议第 4 条所述回馈义务。

    下列行为视为学术研究中可豁免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论文写作、投稿、公开演讲、研讨会展示;
    2. 实验性模型验证、非生产环境下的内容测试;
    3. 非盈利性教学材料或研究讲义;
    4. 内部研究分析、学术报告草稿或未发表研究。

    但若研究成果被用于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超出本豁免范围,重新适用回馈义务:

    • 用于商业化出版、教材发行、收费课程内容;
    • 用于申请专利、技术壁垒、封闭模型注册、知识产权布局;
    • 商业课程、教辅产品、教育平台内容;
    • AI 模型训练、提示模板构建、语料清洗;
    • 嵌入服务型系统(如 API 接口、智能问答平台、生成服务);
    • 对公众或用户开放之模型部署、自动化平台、产品体验等。

    本条款不因使用者身份或所属机构而改变适用标准,仅依据 行为本身之性质、范围与传播方式 判断是否豁免。

  • 5.4.非营利性教育用途

    凡将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用于 非营利性质的教学、学习、辅导或知识传播 场景,且该使用行为 不涉及直接或间接的付费、商业销售、订阅、广告收入或知识产品变现 ,无论使用者是否隶属于学校、机构、平台或个人主体,均可豁免回馈义务。

    以下行为视为可豁免的非营利教育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 公立学校或非营利教育组织的课堂讲义、教学展示、学生作业;
    • 免费线上课程、视频、讲解文档等开放教育资源(OER);
    • 读书会、教学活动、公益讲座中展示或介绍本作品内容;
    • 个人老师、公益内容创作者无偿制作的学习材料或教学说明。

    但下列行为不属于“非营利教育用途”,应适用本协议第 4 条回馈义务:

    • 将作品用于收费课程、知识产品、会员社群、知识付费平台(如知识星球、得到、荔枝微课等);
    • 以“教育”为名出售讲义、教辅、PPT、电子书或课程包;
    • 教育科技公司、商业培训平台内部课程使用;
    • 平台发布内容虽免费,但整体以流量、广告、增值服务等方式盈利。

    使用者如不确定是否构成非营利性质,许可人有权要求说明用途范围与是否收费。

  • 5.5.非营利性二次创作用途

    使用者基于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且满足下列情形的,可豁免回馈义务。

    • 创作行为本质上为非营利、自愿捐赠或众筹性质,不涉及直接或间接的销售、盈利、变现、广告收入或商业用途。
    • 创作者主体为自然人及创作者自发组成的非法定团体,且不以任何法定组织、机构、品牌名义主导发布或推广该创作;
    • 若创作内容参与展会贩售,则仅限同人性质展会、且仅在展会上贩售相关产品及周边的豁免回馈义务。
    • 创作内容未被用于 AI 模型训练、提示词模板库、模因泛化系统、或嵌入结构性系统;
    • 创作者应尊重署名义务、标明衍生属性,并鼓励自愿采用 Creator Shared License 或兼容协议对其二创作品进行发布。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行为不得视为本条豁免范围内:

    • 由企业、教育科技平台、创意工作室、培训组织、版权单位、小型商业团队所发起或主导的二次创作行为;
    • 虽为非营利内容,但作为平台、企业官方输出内容的一部分进行曝光、分发、宣传包装;
    • 使用同人内容进行除同人展会外的公开贩售、参加商业展会、组织预售等商业引流行为;
    • 以“实验”“同人”为名,实质进行品牌构建、投资开发、用户运营或其他商用性潜伏行为。

    创作者自发组成的非法定团体,指未具法人资格、未在政府机关登记注册、未以组织身份对外签署合同、收取收入、组织销售、授权品牌的自然人协作群体,包括学生社团、自由创作小组、个人联合展摊团队、网络社群、网络兴趣爱好社团及其它非盈利性非法定团体。

    如使用者主体身份或行为性质存疑,许可人有权基于合理理由要求说明其身份属性与使用边界。

  • 5.6.合作社豁免权

    使用者主体为合作社性质主体的,可适用于豁免权。“合作社性质主体”系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之法人实体:

    • 依法登记注册为合作社(Cooperative),并实行成员共益、非股东导向之治理结构;
    • 全体员工共同依等额或等权原则持股、共享盈余,并由成员民主决策之公司型组织,不得具备外部股东控制、利润导向发行、或治理集中之特征。
  • 5.7.法规相关豁免权

    若使用者因其所处国家或地区之现行法律、法院判令、政府强制命令、保密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之合规义务, 在可被证实之情形下 ,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要求之署名、附带协议、公开发布或回馈义务时,可视情况豁免本协议第 3 条或第 4 条所述部分义务。

    但使用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限制源自明确适用之法律义务、司法命令、保密制度、保密协议或国家安全管控要求;
    2. 使用者应于合理范围内保留使用记录,并尽可能说明其受限范围;
    3. 除豁免义务外,其他义务条款(如禁止恶意歪曲、署名不得误导、人格权尊重等)仍然适用;
    4. 使用者不得以本条作为规避商业性使用回馈义务之借口,亦不得用于合理可避免之商业闭环部署。
    5. 保密协议签订双方均为非政府组织且非国家安全性质保密协议的情况,仅在未签订无限期保密协议时可临时豁免,且保密协议过期或因其它因素作废时,应履行回馈义务。若无法遵守本条,不得使用本作品。
    6. 保密协议签订双方一方为政府组织或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机密的情况,无论是否签订无限期保密协议,均可豁免回馈义务。若保密协议过期,或因其它原因作废,仍需履行回馈义务。
    7. 保密协议本身限制向公众公开,仅限于封闭或内部使用的情况,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可豁免回馈义务。若保密协议过期,或因其它原因作废,仍需履行回馈义务。

    许可人保留要求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说明其豁免理由与法律依据的权利。

    本条款仅适用于法律上之不可违抗性义务,不适用于一般商业策略、组织习惯、平台技术障碍或法律回避性安排。

6.特殊作品回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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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用于下列条目所指之特殊作品授权时,应依据其相应条款做出调整。

  • 6.1.AI附加条款

    若本协议适用于AI、人工智能模型、机器学习系统、提示工程、数据集或相关技术之授权,则凡通过该等系统或数据集生成、合成、推理或自动化生产之任何内容,均视为基于本作品之衍生作品,须遵守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等效协议进行使用、分发与发布。该等系统之中之程序代码(含二进制与源代码)及其衍生编码部分,默认适用 Coder Shared License 及其变体许可证发布。

  • 6.2.游戏附加条款

    若本协议适用于电子游戏、网络游戏、单机游戏、手机游戏、主机游戏、街机游戏等以程序及计算机为媒介传播之任何游戏形式,则本协议授权仅对下列部分生效:

    • 公众可见艺术设计元素 :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发行包中之图像、画面、音效、配乐、场景美术、角色立绘、UI 素材、剧情文本、对话脚本、玩法机制、关卡设计等;
    • 发行包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二进制可执行文件、源代码、配置文件、文档、素材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等。

    凡由游戏程序在运行过程中自动生成或导出的动态内容(如存档数据、日志记录、用户生成内容、AI 对话输出等),均视为基于本作品之衍生作品,须遵守本协议或等效协议之规定。

    上述游戏发行包中的程序代码(含二进制与源代码)及其衍生编码部分,除另有声明外,默认适用 Coder Shared License 及其变体许可证发布。

  • 6.3.混合许可作品附加条款

    若本协议用于对由多种不同许可协议之作品组合而成之混合许可作品进行授权,则本协议仅对下列内容生效:

    • 原许可协议中明确允许采用本协议(或等效条件)发布衍生版本之素材或模块;
    • 由本协议下之许可人或其他具有相应权利之作者自行创作且未受其他许可约束之原创部分。
    • 混合作品中之程序代码(含二进制与源代码)及其衍生编码部分,默认适用 Coder Shared License 及其变体许可证发布。

    混合许可作品中受限于其他协议条款而不得采用本协议发布之部分,仍应遵循其各自原许可协议之规定。

  • 6.4.不同版本附加条款

    若同一作品存在多个版本,则本协议授权仅适用于明确声明“基于本协议”之特定版本,该版本应以版本号、发布日期、提交哈希(或其他唯一标识)加以标注;对未在上述标注范围内发布或未明确附带本协议声明之其他版本,则不受本协议约束,使用者须另行获得相应版本之授权或遵守该版本所适用之许可条款。

7.回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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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回馈时限

    1. 若使用者在首次传播衍生作品时即已满足本协议第4条之回馈义务,则应于首次传播之时,一并按照第4条的规定履行回馈义务。
    2. 若使用者在传播过程中才满足回馈义务的,则应自满足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按照第4条的规定履行回馈义务。
  • 7.2.传播衍生作品

    使用者传播衍生作品时,需依下列需求一并履行回馈义务: 1.在衍生作品中必须包含清晰可见的说明,载明使用者对原作品所做的修改及修改日期。 2.使用者应在本协议或其等效协议下,将衍生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授权给每位接收者。即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该作品及其所有部分,无论其如何打包或组合;使用者不得采用任何与本协议不兼容的许可方式,但不影响使用者单独从第三方获得的、与本协议无关的许可权利。 3.使用者需在衍生作品的任意显著位置,包括但不限于书籍扉页、元数据、网页页脚、封面、包装等,以URL、协议名称、协议全文或其他显著标识形式明确指出该作品所使用的协议,并提供协议链接或说明。 4.通过实物介质传播衍生作品时,若因破坏作品美观及完整性等因素无法附带本协议标识、链接、文本等,可随实物附带一份本协议的书面副本。 5.在偶尔且非商业性地分发单个衍生作品副本时,也可仅附带前面所述的书面要约副本。 6.通过网络服务器公开分发衍生作品时,应在下载页或文档中持续清晰地指示本协议标识、链接或本协议全文。 7.通过点对点(P2P)等分发方式时,须在种子描述或对等通讯信息中明确指示本协议标识、链接或本协议全文。

    当未修改作品与其他在本质上独立、非其扩展的作品,共同收录、集合或分发于同一介质上(例如同一作品集、压缩包及软件安装包或同一光盘),即构成“聚合体”。只要该聚合体及其各自作品的许可范围不超出各自原有许可的限制,将未修改作品置于该聚合体中,不会使本协议自动扩展至其余独立作品,也不改变各自作品的许可条件。

8.不可撤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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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一经使用即不可撤销,除非触发第 10 条所述之违约自动终止条件。

9.等效协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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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本协议之版权人正式认可之其它版本或变体协议,均可视为本协议之等效协议,适用于本协议所规定之一切条款及义务。

另,以下协议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视为等效协议:

  • Coder Shared License 及其变体,仅当本协议之衍生作品用于下列情形时,视为等效协议适用:
    1. 作为AI训练集使用,或用于生成性模型构建;
    2. 作为程序源代码、脚本、模型等形式的软件内容发布与分发;
    3. 与软件开发、自动化生成、或计算性用途直接相关之其他合理情境。

10. 违约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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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如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款,特别是未履行第 3 条附带义务、第 4 条回馈义务或擅自将本作品用于封闭性商业用途、平台部署、模型训练等禁止性行为,即视为违约,本协议下授予之权利将 自动终止 ,无须许可人另行通知或声明。

11. 权利恢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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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用者已自动失去使用本作品的权利, 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恢复本协议项下之授权权利

  1. 在获知违约事实后, 30 日内完成补回回馈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布应回馈内容、附加本协议声明、注明作品来源、完整说明使用方式与贡献内容;
  2. 在合理期限内 停止相关违约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内容、终止平台部署、撤除模型集成等行为,并保留纠正证明或使用记录;
  3. 若许可人单独授权允许使用者继续使用,则可恢复权利,但该授权不得视为对原违约行为之承认或豁免。

恢复后的权利 不具有追溯性 ,即用户不得主张在违约期间的任何行为为合法使用,许可人仍保留对过往侵权行为追责、要求补偿或删除的权利。

严重或重复违约者,许可人有权永久拒绝恢复其协议授权。

12.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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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基于本作品所创作之衍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演绎、扩展、整合、再创作、二次创作或模仿内容,其内容、用途、传播后果及引发之一切争议与责任,均由相应创作者自行承担, 不得视为许可人或原作者之立场、观点、授权或参与行为 。许可人及原作者对该等衍生作品之合法性、准确性、适当性、安全性或社会影响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证。

以下情形不得因本免责声明而适用于许可人或原作者的免责范围,且责任主体为使用者或创作者:

  1. 因许可人或原作者之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之损害;
  2. 使用者或其创作之衍生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人格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该责任由使用者或衍生作品创作者自行承担;
  3. 法律法规或公共政策明文规定之其他不可排除或限制之责任。

本条款适用于一切形式之传播及使用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发布、纸质发行、教学使用、平台集成、模型训练等行为。

本协议授予的所有许可均基于“现状”(as-is)提供,许可人及任何贡献者不就该等许可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或非侵权性的担保。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许可人及任何贡献者均不对因使用本作品或其衍生作品而导致的任何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惩罚性的或后果性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协议条款若与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冲突,则以该强制性规定为准,其它部分继续有效

13.专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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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使用者均可自由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进口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过程中直接实施许可专利,除非触发本协议第 4 条所述回馈条款,否则无需取得额外专利许可或支付任何费用,惟须遵守本协议第 3 条所述附带义务。

  1. 许可范围

许可人在其拥有或控制的、在本协议所涵盖的作品(“本作品”)及其任何衍生作品的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进口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过程中直接实施本作品所必需且在无此许可即构成侵权的任何专利(“许可专利”),授予使用者一项不可撤销、全球范围、非排他、免版税、免许可费的权利。

  1. 许可条件
    • 该专利许可仅限于使用者根据本协议对本作品及其衍生作品所行使的权利。
    • 若使用者、或其任何继承人、受让人,或代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对任一许可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宣称本协议或本作品侵犯了第三方专利),则该许可人对该使用者的上述专利许可立即自动终止。
    • 若使用者未能履行本协议第 4 条“回馈条款”中所规定的任何义务,许可人可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对该使用者的一切专利许可。
  2. 定义 “许可专利”指许可人在其名下或受其控制、在本作品中实施所必需的任何专利申请、专利或专利权申请。
  3. 不可撤销与存续 除非根据本协议另有规定,本节授予的专利许可自使用者首次获取本作品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存续,但仅限于使用者在终止前已获得的衍生作品。

14.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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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允许公众对可能违反回馈义务的项目发起监督或通报。任何被社区认定为使用本作品满足回馈条件,但未履行回馈义务的使用者,将视为违反 CSL 精神。协议持有者保留公开披露、协商、追责的权利。